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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波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23 00:00 查看全文

江波龙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组织券商”)受委托担任宁波龙熹

一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熹一号”)、宁波龙乙自有资金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熹二号”)、宁波龙熹三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熹三号”)、宁波龙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舰管理”)、宁波龙熹五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熹五号”)(以下合称“转让方”)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询价转让”)所持有的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波龙”)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组织券商。

经核查,中信证券就本次询价转让的股东、转让方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要求,本次询价转让的询价、转让过程与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的规定作出如下报告说明。

一、本次询价转让概况

(一)本次询价转让转让方

截至2026年1月16日,转让方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1龙熹一号175160474.18%

2龙熹二号175160474.18%

3龙熹三号164108593.92%

4龙舰管理65754851.57%

5龙熹五号58019051.38%

1(二)本次询价转让数量

本次拟询价转让股数上限为12574358股,受让方获配后,本次询价转让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转让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占所持股份比例转让股份来源转让原因

龙熹一号34511420.82%19.70%首发前股份自身资金需求

龙熹二号34511420.82%19.70%首发前股份自身资金需求

龙熹三号32333890.77%19.70%首发前股份自身资金需求

龙舰管理12955510.31%19.70%首发前股份自身资金需求

龙熹五号11431340.27%19.70%首发前股份自身资金需求

(三)转让方式转让方作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江波龙首发前股东,根据《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有关规定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转让股份。

(四)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确定原则股东与组织券商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不低于中信证券向投资者发送《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询价转让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6年1月16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江波龙股票交易均价的70%,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中有关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

且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做除权除息处理)。

(五)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确定原则

1、询价转让价格确定与配售原则组织券商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本次配售采取“认购价格优先、认购数量优先及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询价转让价格和认购对象。如果本次询价转让的有效认购股数超过本次询价转让股数上限(12574358股),询价转让价格、认购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原则如下(根据序号先后次序为优先次序):

(1)认购价格优先:按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2)认购数量优先:申报价格相同的,将按认购数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3)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申报价格及认购股数都相同的,将按照《认2购报价表》送达时间,以组织券商在规定时间内第一次收到的有效《认购报价表》为准

由先到后进行排序累计,时间早的有效认购将进行优先配售。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等于或者超过12574358股,当全部有效申购的股份总数等于或首次超过12574358股时,累计有效申购的最低认购价格即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依据此价格按簿记排序顺序向各认购对象依次顺序配售,高于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的有效认购量将全部获得配售,与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相同的有效认购量则按申购数量由大到小、申购时间由早到晚的原则进行排序并依次配售,直至累计配售股份数量达到12574358股。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12574358股,全部有效认购中的最低报价将被确定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所有有效认购的投资者将全部获得配售。

2、对询价转让结果进行调整的方法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12574358股,组织券商根据有效认购报价高低,依次询问询价对象是否依照已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如参与追加认购,相应追加转让数量;若上述询问后认购仍不足的,组织券商将向其他特定机构投资者询问是否依照已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如参与追加认购,相应追加转让数量。如启动追加认购流程,组织券商将以电子邮件方式按照上述规则询问询价对象及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对象或特定机构投资者如确认参与追加认购,须回复电子邮件,确认接受转让价格和追加认购数量。

若最终追加后认购仍不足,组织券商将根据实际认购情况确定最终受让方与最终转让数量。所有有效认购的投资者将全部获得配售。

组织券商将根据以上认购确认程序与规则形成最终配售结果,以上程序和规则如有未尽事宜,由组织券商协商解决。

二、本次询价转让的过程

(一)邀请文件的发送

本次询价转让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已送达共计460家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基金公司80家、证券公司53家、保险机构19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44家、

私募基金260家、信托公司2家、期货公司2家。

3上述《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

购方式、询价转让价格下限及分配股份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认购报价材料中包含:(1)投资者确认的认购价格、认购股数;(2)投资者承诺其申购资格、本次申购行为及本次申购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其他适用于自身的相关法定、合同约定或单方承诺的要求;确认并承诺其属于《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确认并承诺其自身及最终认购方不包括*转让方、中信证券,或者与转让方、中信证券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前项

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与第一项所列人员或者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转让方构成一致行动人,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其他机构。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认购的情形,但是依法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3)投资者承诺各转让方均未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的承诺,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自身及最终认购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

形;(4)投资者承诺若其获配本次询价转让股票,将全额认购相关股份。

(二)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2026年1月19日7:15:00至9:15:59,组织券商收到《认购报价表》合计63份,均为有效报价,经转让方与组织券商协商,一致决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追加认购于2026年1月19日13:40:37结束。追加认购期间,组织券商收到《追加认购报价表》合计44份,均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已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

(三)转让价格、获配对象及获配情况

根据机构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询价转让价格、询价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具体规则与“一、(五)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确定原则”一致,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212.09元/股,转让股份数量

12574358股,交易金额2666895588.22元。

本次受让方最终确定为54家投资机构。本次询价转让的获配结果如下:

4序受让股数金额受让股份在

受让方名称锁定期号(股)(元)总股本占比

1 UBS AG 1920000 407212800.00 0.458% 6个月

2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488000315589920.000.355%6个月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47000222058230.000.250%6个月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57358203046058.220.228%6个月

5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780000165430200.000.186%6个月

6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03000149099270.000.168%6个月

7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86000124284740.000.140%6个月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8500081654650.000.092%6个月

9浙江龙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8300081230470.000.091%6个月

10上海一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7600079745840.000.090%6个月

11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4600073383140.000.083%6个月

12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2300068505070.000.077%6个月

13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8700060869830.000.068%6个月

14上海睿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5800054719220.000.062%6个月

1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25600054295040.000.061%6个月

16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252000 53446680.00 0.060% 6个月

17上海涌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5000053022500.000.060%6个月

18广东尚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4000050901600.000.057%6个月

19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21800046235620.000.052%6个月

20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1200044963080.000.051%6个月

深圳市明华信德私募证券基金管

2113000027571700.000.031%6个月

理有限公司上海指南行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2212500026511250.000.030%6个月

公司

23上海金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500024390350.000.027%6个月

24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00021209000.000.024%6个月

誉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

259700020572730.000.023%6个月

司北京暖逸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268000016967200.000.019%6个月

27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300013361670.000.015%6个月

深圳市君子乾乾私募证券投资基

286000012725400.000.014%6个月

金管理有限公司

29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30009119870.000.010%6个月

5序受让股数金额受让股份在

受让方名称锁定期号(股)(元)总股本占比

岳鑫遥(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30400008483600.000.010%6个月

公司

31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00008483600.000.010%6个月

32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0008483600.000.010%6个月

33湖南诚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50007423150.000.008%6个月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

34300006362700.000.007%6个月

伙)

35量函(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50005302250.000.006%6个月

36北京平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50005302250.000.006%6个月

37上海鲲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40005090160.000.006%6个月

38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30004878070.000.005%6个月

39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10004453890.000.005%6个月

40北京骏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004241800.000.005%6个月

41上海臻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0003817620.000.004%6个月

42厦门铧昊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70003605530.000.004%6个月

43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0003393440.000.004%6个月

北京恒德时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44140002969260.000.003%6个月

公司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

45130002757170.000.003%6个月

限公司

46甬兴证券有限公司120002545080.000.003%6个月

47浙江睿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110002332990.000.003%6个月上海玖鹏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

48100002120900.000.002%6个月

伙)

49上海汇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002120900.000.002%6个月上海丹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50100002120900.000.002%6个月

伙)

51青岛立心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002120900.000.002%6个月

52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002120900.000.002%6个月

53北京昊青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002120900.000.002%6个月

北京丰润恒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54100002120900.000.002%6个月

公司

合计125743582666895588.223.000%-

注:上表中“受让股份在总股本占比”及其合计如有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所致。

6(四)缴款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中信证券向本次获配的54家投资者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各配售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组织券商指定的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中信证券按照规定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划转扣除相关财务顾问费、印花税、过户费和经手费后的股份转让资金净额。

经核查,组织券商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合法、合规,转让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询价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2026年1月16日,江波龙及转让方公告了《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以下简称“《询价转让计划书》”)。组织券商出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作为《询价转让计划书》的附件一并披露。

2026年1月19日,江波龙公告了《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定价情况提示性公告》。

组织券商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督导江波龙及转让方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四、转让方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

(一)转让方资格的核查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信证券对转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包括对转让方进行访谈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中信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转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2026年1月16日,中信证券出具了《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7本次询价转让的转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转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九条规定:“(一)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

(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

根据获配对象提供的核查资料,组织券商核查结果如下。

受让方均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五条“(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本所规定的

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二)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

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产品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规定。

受让方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龙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一村私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睿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涌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

尚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明华信德私募证券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指南行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誉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暖逸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君子乾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岳鑫遥(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诚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量函(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平凡私募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鲲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

京骏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臻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厦门铧昊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京恒德时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浙江睿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玖鹏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汇瑾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丹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立心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昊青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丰润恒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属于《中华人8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提供私募基金备案材料。

经核查,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申购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

(1)不存在转让方及中信证券,或者与转让方及中信证券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

(2)不存在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3)不存在与第一项所列人员或者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4)亦不存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与转让方构成一致行动人,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经核查,组织券商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格。整个询价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9(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组织券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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