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保障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充分履行职权,切实维护公司以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规范指引文件,以及《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独立董事,系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范指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条件的人士。
第二章津贴及费用
第三条津贴范围: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不属于享受该津贴办法的范围。
第四条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
第五条津贴标准: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以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标准为准。
第六条发放方式:独立董事津贴按半年发放。本办法所述独立董事的津贴
为税前津贴,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进行发放,并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行使职权所需
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八条独立董事在任职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勤勉诚信的原则,履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违反《公司章程》及制度,不得无故缺席董事会、股东会和其他应出席的有关会议,努力提高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监管水平,为公司的发展作出贡献。第九条独立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津贴。但离任情形发生之时,独立董事津贴已经实际发放的,公司不予追回。
第十条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放津贴,但下列情形发生之时,独立董事津贴已经实际发放的,公司不予追回: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董事会修订后,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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