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情况: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
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以及明显有悖商业逻辑
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
而形成的债权;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应当严格防范、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若因生产经营客观需求,与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而存在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应当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杜绝不合理或缺乏实质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
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务(七)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监管,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
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一旦发现有可能发生资金占用,职能部门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当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
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公司应制定清欠方案,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对公司
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
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
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十七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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