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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得凯: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16 查看全文

万得凯 --%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 /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得凯”)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主持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

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方式、会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16日在浙江

省玉环市龙溪镇东港村渔业万得凯股份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钟兴富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及技术平台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有效投票的股东合计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7500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1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有效

投票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身份。

2、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

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了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议事项的议案,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

(二)表决结果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2)《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6)《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99.999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8)《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9)《关于制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10)《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经办律师:李泽宇

负责人:颜华荣胡诗航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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