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作为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业”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鑫宏业与专业投资机构
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鑫宏业与上海鸿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资产”、“普通合伙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群霞女士及持股5%以上股东杨宇伟先生及其他合伙人于近日签署了《青岛晶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拟共同投资设立青岛晶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或“合伙企业”)。投资基金规模2146万元人民币,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15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69.8975%,为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共同出资方为孙群霞女士、杨宇伟先生。
孙群霞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持股5%以上股东,杨宇伟先生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且离任尚未满十二个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孙群霞女士、杨宇伟先生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本次与孙群霞女士、杨宇伟先生合作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共同投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本次共同投资亦不构成《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孙群霞女士
身份证号:320524********2745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孙群霞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持股5%以上股东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二)杨宇伟先生
身份证号:320211********251X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杨宇伟先生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且离任尚未满十二个月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
青岛晶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规模
2146万元人民币。
(三)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四)认缴出资情况
/认缴出资额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比例(万元)1上海鸿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普通合伙人(执行51.002.3765%司事务合伙人)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
2有限合伙人1500.0069.8975%
公司
3孙群霞有限合伙人200.009.3197%
4杨宇伟有限合伙人200.009.3197%
2序号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姓名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比例(万元)
5杨子奕有限合伙人100.004.6598%
6杨志春有限合伙人50.002.3299%
7雒玉升有限合伙人25.001.1650%
8单文月有限合伙人20.000.9320%
合计2146.00100.0000%
(五)出资方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均以货币方式出资。
(六)存续期限基金的存续期限为自合伙企业首次交割日起满7年之日止。
(七)投资方向
本合伙企业投资领域聚焦于超导材料赛道,重点布局超导材料领域研发、生产及相关配套环节的优质标的。
(八)上市公司对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本基金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
(九)出资进度
根据投资基金备案、项目投资进度及普通合伙人要求出资到位。
(十)退出机制
有限合伙人可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退出机制条款实现退出。
(十一)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本基金采取封闭式投资运作方式。但在目标公司上市后、本基金退出期内,有限合伙人可向基金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指令,基金管理人负责且执行事务合伙人应配合处置对应的上市目标公司股份并处置合伙份额。
四、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3(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鸿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志春出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56号1幢8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422757179成立时间2015年6月4日营业期限2015年6月4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
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经营范围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杨志春持有75%股权且为实际控制人,马骥持有20%股股权结构权,孟国营持有5%。
鸿富资产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28151。
鸿富资产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鸿富资产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
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
(二)有限合伙人基本情况
1、孙群霞
参见本核查意见之“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之“(一)孙群霞女士”。
2、杨宇伟
参见本核查意见之“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之“(二)杨宇伟先生”。
3、杨子奕
身份证号:320402********2223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利益安排。
44、杨志春
身份证号:341125********9738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利益安排。
5、雒玉升
身份证号:622102********6610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利益安排。
6、单文月
身份证号:130731********004X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利益安排。
五、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各方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公司及其他合伙人均以现金形式出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基金合伙协议关于收益分配、亏损承担等约定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关联交易协议于2026年2月签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
5有限合伙人: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宇伟、孙群霞、杨子奕、杨志春、雒玉升、单文月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鸿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金管理人
上海鸿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博
(三)协议主要条款
1、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管理人为上海鸿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运作、基金运营及其他资产管理服务。
普通合伙人上海鸿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依合同约定承办相应的合伙企业工作。
2、管理费
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固定报酬,合伙企业在存续期内应当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固定管理费。固定管理费的费率为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的5.5%。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实缴出资到位后一次性收取固定管理费。该笔费用应在合伙企业募集完成之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合伙企业收取。该笔管理费收取后,在合伙企业后续的存续期(包括投资期、退出期及延长期,若有)内,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再收取固定管理费。如有限合伙人在投资期限未届满时即要求退出的,或合伙企业提前解散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不予退还已收取的固定管理费。
3、基金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机制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聘任。
4、基金合伙人会议
6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会议须由占实缴出资额四分之三以上的合伙人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合伙人根据其各自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合伙人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经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半数以上(含本数)实缴出资额的其他合伙人提议,合伙企业也可召开合伙人会议。
5、基金退出方式
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策略,包括但不限于:(1)上市:被投资企业在境内或海外证券交易场所寻求上市,合伙企业出售该上市公司股票;(2)转让:向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其他适当的投资者
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3)出售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所有其他股东一起向境
内或境外第三方出售整个企业;(4)换股:合伙企业可向某上市公司出售合伙
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以换取合伙企业收益;(5)清算: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
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它方式。
6、协议生效日
《合伙协议》自签署方签署之日起对签署方具有法律约束效力。
七、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事项中,除与共同出资方孙群霞女士、杨宇伟先生构成关联交易外,不存在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八、交易目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与专业机构合作参与投资基金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依托在特种线缆领域的技术积淀,联合专业机构投资超导材料赛道。本次投资旨在构建“超导磁材-磁体配套线缆-场景应用”的协同模式,补全公司上游特种材料领域业务版图,强化公司在超导线缆领域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协同能力。
7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对公司当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与专业机构合作参与投资基金的风险
1、合伙企业尚处于筹备和募集阶段,实际募集及各方缴付出资情况存在不
确定性;
2、合伙企业能否对预期的投资标的完成投资及实现投资目的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投资基金的投资进展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将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周期、投资标的项目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导致未来合伙企业出现投资效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的风险。
九、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年初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该关联人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十、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年2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6年第一次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公司提交的资料,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共同投资系基于公司战略发展及产业协同需要,交易定价以市场公允价值为基础,遵循公平、公正、自愿原则,相关安排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8公司于2026年2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上海鸿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联方孙群霞女士、关联方杨宇伟先生及其他合伙人共同投资设立
青岛晶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董事孙群霞女士已回避表决。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定价公允,履行了必要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具体事宜。
十一、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鑫宏业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鑫宏业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9(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魏思露陈颖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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