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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宏业: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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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宏业 --%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以及

授予数量、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以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楼邮编:310016

电话:(+86)0571-86508080传真:(+86)0571-87357755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以及授予数量、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以及

授予数量、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6)第 09037号

致: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业”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以及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三

会文件、《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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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2.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归属及作废相关的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

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归属及作废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2024年第二次专门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第十三次、第十九

次、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文件、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文件、第二届监

事会第九次、第十次、第十六次会议相关文件、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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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2.查阅了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调整、本次归

属及本次作废事项的相关公告;3.查阅了公司最新《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及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已经履行的批准和决策程序如下:

1.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考核办法》”)和激励对象名单,并提交 2024年 1月 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2. 2024年 1月 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3. 2024年 1月 1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出具核查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2024年 1月 13日至 1月 22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4年 1月 23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06),对本次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 2024年 1月 13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5),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黄亮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4年 1月 29日召开的 202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以及授予数量、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划自查表》。

6. 2024年 1月 29日,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 2024年1月3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 2024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

9. 2024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5年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25年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关联监事陈玲为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杨畅伟的配偶,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12.2025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以及授予数量、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13.2026年 9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以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以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1. 查阅了公司《激励计划(草案)》;2.查阅了《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3.查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第六次、第八次及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文件。

(一)授予价格以及授予数量调整的原因

1.公司于 2025年 8月 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5年 8月 28日披露《关于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以公司彼时现有总股本 136554440股

剔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 543500股后的总股本 1360109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5元(含税)。

2.公司于 2026年 4月 16日、2026年 5月 7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及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及 2026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并于 2026年 4月 17日披露《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及 2026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公告》,以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的公司总股本 136554440股,剔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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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 543500股后的总股本 1360109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34002735.00元(含税),送红股 0股,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4股,合计转增

54404376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190958816股。

3.公司于 2026年 8月 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6年 8月 20日披露《关于 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90958816股剔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 543500股后的总股本 19041531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5元(含税),送红股 0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以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授予价格以及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1.授予价格的调整

(1)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授予价格=

(16.13-0.25-0.25)/(1+0.4)-0.15=11.01元/股。本次调整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16.13元/股调整为

11.01元/股。

2.授予数量的调整

根据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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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配股等事项的,应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作出相应的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例(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调整后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首次授予数量=69.6×(1+0.4)

=97.44万股;

本激励计划调整后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预留授予数量=28×(1+0.4)=39.2

万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部分)由 69.6万股调

整为 97.44万股,预留授予数量(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部分)由 28万股调整为

39.2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归属期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1. 查阅了公司《激励计划(草案)》;2.查阅了《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之“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于 2024年 1月 30日公开披露的《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于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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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月 23日公开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4年 1月 30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5年 1月 23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为 2026年 1月 30日至 2027年 1月 29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为 2026年 1月 23日至 2027年 1月 22日。

(二)归属条件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1. 查阅了公司《激励计划(草案)》;2. 查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文件;3. 查阅了《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4.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33/zfxxgk_zdgk.shtml)、中国证监会江

苏监管局网站(http://www.csrc.gov.cn/jiangsu/)、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对公司及激励对象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网络核查;5. 公司与本次归属的激

励对象签署的劳动合同、社保公积金缴纳证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之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

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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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德皓审字[2026]00001326号”《审计报告》、“德皓内字[2026]00000042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33/zfxxgk_zdgk.shtml)、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网站(http://www.csrc.gov.cn/jiangsu/)、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33/zfxxgk_zdgk.shtml)、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网站(http://www.csrc.gov.cn/jiangsu/)、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形。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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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与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签署的劳动合同、社保公积金缴纳证明等相关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均在公司任职且任职期限均已届满 12个月以上,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之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关于“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的规定。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之“(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考核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考核年度公司净利润

相比于 2023年增长率 相比于 2023年增长率考核

归属期 (A) (B)年度

目标值 触发值 Bm 触发值

(Am An 目标值( )) ( ) (Bn)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15% 12% 15% 12%

第二个归属期 2025 32% 25% 32% 25%

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层面业绩达成情况对应不同的归属比例,具体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达成情况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考核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A≥Am X1=1

相比于 2023年增长率 An≤A<Am X1=A/Am

(A) A<An X1=0

考核年度公司净利润 B≥Bm X2=1

相比于 2023年增长率 Bn≤B<Bm X2=B/Bm

(B) B<Bn X2=0

当出现 A≥Am或 B≥Bm时,X=1;当出现 A<An且 B<Bn时,X=0;当出现其它组合分布时,X= A/Am或 B/Bm的孰高值。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德皓审字[2026]00001326号”《审计报告》,公司 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

2647987198.83 元,2024 年度营业收入相比于 2023 年度增长率为 32.33%;

2025年度营业收入为 3780838999.74元,2025年度营业收入相比于 202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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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长率为 42.78%,较 2023年度增长率为 88.94%。因此,公司已达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之“(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绩效系数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 A B C D E F G

个人绩效系数 100% 90% 80% 70% 60% 5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绩效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可归属的 28名激励对象中 2名激励对象考核为“G”,对应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0%,其余 26名人员考核均为“A”,对应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预留授予可归属的 5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为“A”,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26名,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70.53万股;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5名,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18.20万股。

(三)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及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情况如下: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情况

(1)归属人数:26人;

(2)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70.53万股(调整后);

(3)授予价格:11.01元/股(调整后);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以及授予数量、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归属限制性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可归属的股票数量占已获股票数量(万 限制性股票数姓名 职务 授限制性股票总

股)(调整 量量的比例(调整前) (万股)前)(%)

赵树朋 董事 13.22 5.60 42.35%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25人) 128.98 154.22 64.93

合计 140.00 167.44 70.5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注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情况

(1)归属人数:5人;

(2)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8.20万股(调整后);

(3)授予价格:11.01元/股(调整后);

(4)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归属限制性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可归属的股票数量占已获股票数量(万 限制性股票数姓名 职务 授限制性股票总

股)(调整 量量的比例(调整前) (万股)前)(%)

赵树朋 董事 9.80 4.90 50.00%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4人) 21.00 29.40 13.30

合计 28.00 39.20 18.2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注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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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价格以及授予数量、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了《激励计划(草案)》;2.查阅第

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文件;3.查阅公司提供的离职证明文件。

(一)本次作废的原因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由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中的 2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G”,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0%,因此上述激励对象相应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2080.00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17000.00股由公司作废。由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4000.00股由公司作废。

(二)本次作废的数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本次共作废本次激励计划

283080.00股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2.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

已经成就;

4. 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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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价格以及授予数量、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6年9月18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以及授予数量、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以及授予数量、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马宏利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初瑞雪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周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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