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10证券简称:鑫宏业公告编号:2025-030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6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5月6日上午即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6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卜晓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7人,代表股份926502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5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2150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8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1人,代表股份5000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8%。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713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566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1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47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71%。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568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8%;反对8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18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604%;反对8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3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567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2%;反对8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16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604%;反对8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3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567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7%;反对82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17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444%;反对82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5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563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2%;反对82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3%;
弃权41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13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238%;反对82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556%;弃权41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6%。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563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2%;反对86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8%;
弃权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13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238%;反对86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756%;弃权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566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9%;反对82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3%;
弃权7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16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038%;反对82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556%;弃权7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438%;反对82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556%;
弃权80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9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438%;反对82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556%;弃权80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06%。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559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0%;反对82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3%;
弃权80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9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438%;反对82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556%;弃权80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06%。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566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9%;反对82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3%;
弃权7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16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038%;反对82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556%;弃权7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567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7%;反对8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
弃权7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7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438%;反对8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156%;弃权7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567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7%;反对8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
弃权7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7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438%;反对8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156%;弃权7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胡璿律师、应佳璐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鑫宏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