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10证券简称:鑫宏业公告编号:2026-028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7日(星期四)上午9:1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5月7日上午即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卜晓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92246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2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2150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5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9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人,代表股份9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人,代表股份9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1%。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24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4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153%;
反对4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4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24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
反对4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53%;反对4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及2026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2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
反对4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982%;反对4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2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8%;
反对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334%;反对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98%;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8%。
(五)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2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
反对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583%;反对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98%;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19%。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94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8%;
反对9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559%;反对9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22%;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19%。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24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
反对4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153%;反对4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2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
反对4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085%;反对4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47%;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24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
反对4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53%;反对4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2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
反对9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310%;
反对9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22%;弃权
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06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胡璿律师、应佳璐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