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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船智能: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电话(传真):0871-63172192邮编:65003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本次指派刘书含、耿春丽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

8月27日召开,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5年8月28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下午14:30在中国(云南)自由贸

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昆船工业区301大楼603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杨进松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5331963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3.883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440007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0.0003%;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9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931893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8829%;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

9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62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342%,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公司全体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了《关于增加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关于聘请2025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共计五项议案,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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