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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立方: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6 00:00 查看全文

智立方 --%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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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60508-00002号

致: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德恒”)接受深圳市

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立方”)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与出具本法律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

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

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4.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有关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智立方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履行的批准和决策程序如下:

1. 2026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2. 2026年 8月 27日至 2026年 9月 5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未收到 任何异议。 2026 年 9 月 7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6-040),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

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2026年 9月 15日,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 2026 年 9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根据《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所涉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三、关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数量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1. 2026年 9月 15日,公司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2. 2026年 9月 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作出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6年 9月 16日。经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是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日内的交易日。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数量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6.88元/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5.70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2.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可依据本次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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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3.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

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黄鹤

经办律师:

陈红雨

经办律师:

隋晓姣

2026年 9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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