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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立方: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智立方 --%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座 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传真:0755-88286499邮编:100033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60508-00001号

致: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德恒”)接受深圳市

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立方”)的委托,作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激励计划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公司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进行询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

1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不

持有智立方的股份,与智立方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

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

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5.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智立方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2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578839312C的《营业执照》。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有

关公开信息及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78839312C股本总额168520408股法定代表人邱鹏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厂房 A栋 1层至 5层

一般经营项目是: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销售、维修(测试)服务、

生产及技术咨询;软件开发及销售;光学仪器设备软件的研发、设计、销

售和技术咨询;自动化工程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精密机械零部件、精

密工装夹具的销售;芯片视觉检测设备,半导体元器件组装设备、封装测试设备、泛半导体设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房屋租赁,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经营范围准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

自动化设备的生产,光学仪器设备软件的、光学仪器设备的生产,精密机械零部件、精密工装夹具的生产加工;芯片视觉检测设备,半导体元器件组装设备、封装测试设备、泛半导体设备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成立时间2011年7月7日经营期限长期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公司不存在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47号)及《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公司公开发行1023.5691万新股。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2年7月1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智立方”,股票代码为“30131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经依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未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应予终止、解散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6]第 ZI10316

号《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I10317号《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且不存在《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

4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经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激励计划(草案)》由“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及“附则”等组成。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逐项审核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具体如下: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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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2.激励对象的范围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2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1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其在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公司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预留

授予的激励对象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3.激励对象的核实

本次激励计划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尚需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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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本次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及《上市规则》8.4.2条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及分配

1.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涉及标的股票来源于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2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71%;其中首次授予105.7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3%,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8.08%;预留14.30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8%,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1.92%。

3.本次激励计划的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第二占本次激励占本次激励公类限制性姓名国籍职务计划授予权告日公司股本股票数量益的比例总额的比例(万股)

职工代表董事、电子

张正辉中国10.008.33%0.06%事业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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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财务

廖新江中国10.008.33%0.06%总监

张志宗中国香港中高层管理人员3.002.50%0.02%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49人)82.7068.92%0.49%

预留14.3011.92%0.08%

合计120.00100.00%0.71%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经审查,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分配事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和(四)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及《上市规则》第8.4.5条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禁售期安排

1.有效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2.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8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公司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

励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3.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第一个归属期5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第二个归属期3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第三个归属期20%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9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若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

第一个归属期5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

第二个归属期5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各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登记;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限售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不再另行设置限售安排。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安排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10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需遵守变化后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禁售期的规定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36.88元/股。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且不低于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个交易日均价和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较高者的50.00%:(1)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3.75元;(2)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6.99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激励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与归属条件

1.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1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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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各归属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2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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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2025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值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或净利润增长率(B)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相对于2025年的增长率净利润相对于2025年的增长率对应考核归属安排年度

触发值(An) 目标值(Am) 触发值(Bn) 目标值(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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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第一个归属期2026年15%20%15%20%

第二个归属期2027年30%40%30%40%

第三个归属期2028年45%60%45%60%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指标对应系数

A≥Am X=100%营业收入相对于2025

Am>A≥An X=80%

年的增长率(A)

A<An X=0%

B≥Bm Y=100%净利润相对于2025年Bm>B≥Bn Y=80%

的增长率(B)

B<Bn Y=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准。

2、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

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

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进行归属,对

应的公司业绩考核期为2027-2028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相对于2025年的增长率净利润相对于2025年的增长率对应考核归属安排年度

触发值(An) 目标值(Am) 触发值(Bn) 目标值(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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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归属期2027年30%40%30%40%

第二个归属期2028年45%60%45%60%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指标对应系数

A≥Am X=100%营业收入相对于2025

Am>A≥An X=80%

年的增长率(A)

A<An X=0%

B≥Bm Y=100%净利润相对于2025年Bm>B≥Bn Y=80%

的增长率(B)

B<Bn Y=0%

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为X或Y的孰高值。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其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如下表:

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

标准系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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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归属事宜。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则由公司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次激励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条件与归属条件的规定,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或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激励计划(草案)》对股票授予/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作调整;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和/或授予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事项是否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八)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规定

除前述内容外,《激励计划(草案)》还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内容作

出了明确规定,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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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了下列法定程序:

1.2026年8月25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并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并提交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2.2026年8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张正辉回避了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的表决。

(二)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尚需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

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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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公司股东会应当对

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前述议案均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授权和相

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尚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程逐步履行《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述法定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经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后,已按规定公告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出具的书面承诺,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且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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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的情形,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和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张正辉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已按照《激励管理办法》的规

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尚待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19(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黄鹤

经办律师:

陈红雨

经办律师:

隋晓姣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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