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13证券简称:凡拓数创公告编号:2025-039
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的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5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沐陂西路13号凡拓总部办公
大楼会议室(近裕晖创意园)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伍穗颖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合计为35396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123%。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总数合计为35192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15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总数合计为20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合计为20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2%。
其中:(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合计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总数合计为20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318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6%;反对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1%;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647%;反对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00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5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318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8%;反对7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608%;反对7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039%;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5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318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8%;反对7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608%;反对7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039%;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5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318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8%;反对7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608%;反对7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039%;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5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318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6%;反对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1%;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647%;反对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00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5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286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8%;反对10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6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765%;反对10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882%;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5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86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542%;反对6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25%;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118%;反对6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529%;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5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结果:本议案关联股东伍穗颖先生、王筠女士、广州津土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回避表决,经由非关联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271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57%;反对1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0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294%;反对1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353%;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5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271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69%;反对7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弃权4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255%;反对7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039%;弃权4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70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金涛、杨小颖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二)《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