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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拓数创: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13证券简称:凡拓数创公告编号:2025-069

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9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的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12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9日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沐陂西路13号凡拓总部办公

大楼会议室(近裕晖创意园)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伍穗颖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合计为359876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056%。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总数合计为345848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33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总数合计为1402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合计为1457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54%。

其中:(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合计5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总数合计为1402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3%。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848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8%;反对1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4%;弃权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18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604%;反对1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66%;弃权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3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460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23%;反对1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5%;弃权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88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083%;反对1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887%;弃权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3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作为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股东柯茂旭先生、刘斌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487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2%;反对1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5%;弃权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15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613%;反对1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56%;弃权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3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作为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股东柯茂旭先生、刘斌先生已回避表决,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460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23%;反对1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5%;弃权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88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083%;反对1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887%;弃权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3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作为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股东柯茂旭先生、刘斌先生已回避表决,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二)见证律师姓名:谢兵、邵芳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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