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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8号

中国证监会 04-14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38号

关于对刘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晓东:

经查,你作为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拓数创或公司)副总经理,于2024年12月19日公告减持计划,拟于2025年1月13日至4月11日期间减持90,000股。你于2025年1月14日、1月15日、2月5日、2月11日分别减持23,500股、23,500股、23,500股、23,568股,共计94,068股,超出减持计划4,068股,超出部分成交均价27.65元/股,成交金额11.25万元,超额减持部分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9%。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下同)第五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3月24日,你已主动购回超额减持的4,100股股票并向公司上缴价差1.71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鉴于你已主动购回相应股份并上缴价差,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同时,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4月8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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