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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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投资互动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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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子邮件及电话咨询;
(六)现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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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
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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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信息披露和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与投资者沟通;
(九)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十)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十一)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十二)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新闻等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三)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十四)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五)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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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具体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
道与投资者交流,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应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董事会办公室或证券部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接待投资者现场来访,做好相关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并做好书面备查记录。
第十四条对于预约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首先应请来访者提供其身份证明并备案登记,然后请来访者签署《现场调研(采访)沟通承诺书》(见附件一)。
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应当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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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与来访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会议记录,编制《投资者接待登记表》(见附件二)。
第十六条公司重大业务开拓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广告除外),公司相
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要求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事先提供采访提纲,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宣传。
第十八条公司不得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
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条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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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适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举行专题培训。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通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制度的目的,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前”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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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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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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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现场调研(采访)沟通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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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2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经本公司
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人(公司):(签章)(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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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投资者接待登记表
编号:
来访人姓名来访人单位来访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持股证明接待部门接待人员接待日期备注
提示:来访人需出示合法身份证明、持股证明等相关证件并提供复印件否则公司有权拒绝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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