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15证券简称:威士顿公告编号:2026-014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3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13日 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淮海西路666号中山万博国际中心16楼公司会
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殷军普先生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8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6555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4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39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5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5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8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555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9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5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5%。
3、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56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3%;反对47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7%;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56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3%;反对48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7%;
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560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5%;
反对48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7%;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12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4%;反对52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8%;
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479%;反对52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23%;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8%。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上海丛威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4399900股,在审议该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560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5%;反对48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7%;
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同意500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32%;反对48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53%;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560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8%;反对52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8%;
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00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99%;反对52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6%;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560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5%;反对49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
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560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5%;反对49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
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00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32%;反对49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51%;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吴忆忠女士、杨迅先生就2025年的工作情况作了述职报告。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已于2026年4月23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二)律师姓名:姚磊、李鹿鸣
(三)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姚磊、李鹿鸣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