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15证券简称:威士顿公告编号:2025-052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0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0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淮海西路666号中山万博国际中心16楼公司会
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殷军普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13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627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1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39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5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7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13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27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9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7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4%。
3、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公司
总经理和其他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量投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并对其增资的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55624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反对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收购股份并对其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5617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4%;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5616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9%;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016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2%;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1%。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二)律师姓名:姚磊、郭一君
(三)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姚磊、郭一君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