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钟仁志、
钟佳妤、金丹君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87号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钟仁志、钟佳妤、金丹君:
根据浙江证监局《关于对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钟仁志、钟佳妤、金丹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
129号)查明的事实,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你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前述投资期限到期后,你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5月28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并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1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第
1.3条、第6.3.6条、第6.3.10条的规定。钟仁志作为你公司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
第二款第十二项、第5.1.2条的规定。钟佳妤作为你公司总
经理、金丹君作为你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三款、第5.1.2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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