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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磊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6 00:00 查看全文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 外籍员工,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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