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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磊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6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十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鑫磊股份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

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鑫磊股份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6年 10月 8日在公司办公

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年 10月 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

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10月 26日 14时 30分在浙江省温岭

市东部新区潮平街 8号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钟仁志先生因其他公务原因无法现场出席主持会议,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金丹君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6年

10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即 2026年 10月 26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6年 10 月 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鑫磊股份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1200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99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05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8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合计 2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1406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47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计 23名,代表的股份数 206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42%。

(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钟仁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钟佳妤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袁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金丹君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鑫磊股份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01《选举余劲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阳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曹亮亮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了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结果:钟仁志先生、钟佳妤女士、袁军先生、金丹君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结果:余劲国先生、阳辉先生、曹亮亮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鑫磊股份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鑫磊股份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依航

负责人:徐旭青 张巧玉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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