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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磊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17证券简称:鑫磊股份公告编号:2025-057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岭市东部新区潮平街8号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金丹君女士。

董事长钟仁志先生因有其他公务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同意由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金丹君女士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7人,代表股份11271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2602155股(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73.85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239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2602155股的73.64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3人,代表股份32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52602155股的0.2107%。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3人,代表股份32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2602155股的0.21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2602155股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3人,代表股份32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2602155股的0.2107%。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64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7%;反对5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8%;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6221%;反对5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919%;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86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64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7%;反对5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8%;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6221%;反对5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919%;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86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64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7%;反对5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8%;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6221%;反对5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919%;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86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64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7%;反对5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8%;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6221%;反对5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919%;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860%。

2.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60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0%;反对5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弃权5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028%;反对5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919%;弃权5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053%。

2.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64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7%;反对5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8%;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6221%;反对5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919%;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860%。

2.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60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0%;反对9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5%;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028%;反对9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112%;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6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许雅婷、张巧玉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1、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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