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1317 证券简称:鑫磊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4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0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10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岭市东部新区潮平街8号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金丹君女士。
董事长钟仁志先生因有其他公务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经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同意由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金丹君女士担任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11406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4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1200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9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205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8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206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205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83%。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提案 同意
提案名称 表决分类 表决结果
编码 股数(股) 比例
1.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13634134 99.62%
1.01 选举钟仁志先生为公司第四 当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 1634634 79.10%
况总表决情况 113634160 99.62%
1.02 选举钟佳妤女士为公司第四 当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 1634660 79.10%况
总表决情况 113634170 99.62%
1.03 选举袁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 其中,中小股 当选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东的表决情 1634670 79.10%况
总表决情况 113634130 99.62%
1.04 选举金丹君女士为公司第四 其中,中小股 当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东的表决情 1634630 79.10%况
2.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13634132 99.62%
2.01 选举余劲国先生为公司第四 其中,中小股 当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东的表决情 1634632 79.10%况
总表决情况 113624141 99.61%
2.02 选举阳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 其中,中小股 当选
董事会独立董事 东的表决情 1624641 78.62%况
总表决情况 113634121 99.62%
2.03 选举曹亮亮女士为公司第四 其中,中小股 当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东的表决情 1634621 79.10%况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提案1.00、提案2.00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均获得表决通过,钟仁志先生、钟佳妤女士、袁军先生、金丹君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余劲国先生、阳辉先生、曹亮亮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均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张依航、张巧玉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