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海德”、“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自2022年8月
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并就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03室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5层法定代表人孙斌
保荐代表人郭文杰、黄松
联系电话010-56991899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318.SZ
注册资本135298885.00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鸿辉工业园2号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鸿辉工业园2号2-3层法定代表人陈涛联系人马丽
联系电话0755-84528267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8月10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687号文《关于同意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维海德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1736万股,并于2022年8月10日开始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方正承销保荐担任维海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一)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保荐工作具体如下: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及内控制度,督导其有效执行防止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开展关联交易,执行有
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关联交易发表
2意见;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3、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4、督导公司建立完善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查阅公司
三会资料,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各项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6、通过现场检查、年度培训、日常沟通、发表核查意见、出具跟踪报告等方式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和对外披露。
7、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配合向监管机构报送
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发生变更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址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公司“音视频通讯设备产业化扩建项目”实施地址进行变更,将实施地点中的一部分(即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留仙二路鸿辉工业园2号楼3层)暂时用作公司研发场所,未来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展以及公司业务情况再做调整。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及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鸿辉工业园1号楼4层为“音视频通讯设备产业化扩建项目”实施地点。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对公司“音视频通讯设备产业化扩建项目”实施地点进行变更并增加实施主体,变更“音视频通讯设备产业化扩建项目”的实施地点为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黄京埔北路1号3栋101、201、
301、401、501、601、701、801室。同时,新增全资子公司东莞市维海德精密科技有
3限公司为“音视频通讯设备产业化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公司共同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及增加实施主体不涉及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募投项目实施方式。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及内部投资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将原计划在成都双流区购置建筑面积
6800平方米办公室作为成都研发中心实施场所,调整为在成都高新区购置建筑面积
1600平方米办公室作为成都研发中心实施场所;将原计划在深圳宝安区租赁1000平
方米商用写字楼作为深圳研发中心实施场所,租赁面积调整至2000平方米。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2、超募资金用于置换发行费用、现金管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股份回购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4488.97万元,其中募投项目资金49067.98万元,超募资金55420.99万元。
(1)置换发行费用2022年9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5440.26万元和自筹资金预先已支付
发行费用金额407.05万元(不含增值税),共计人民币5847.31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超募资金置换发行费用金额407.05万元。
(2)现金管理2022年8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5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023年8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5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42024年8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025年8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尚未到期的余额为42600.00万元。
(3)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2022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超募资金1.6亿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2年9月9日,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公司已于2022年完成前述1.6亿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安排,相关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1.6亿元。
(4)股份回购
2023年12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人民币2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
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6.68元/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4年累计转出超募资金2600万元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股份回购,完成回购后,公司2025年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转回募集户84.30万元。截至2025年12月
31日,公司使用超募资金2515.70万元进行回购。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993591股,已全部用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52025年4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进度的议案》,同意在不改变“音视频通讯设备产业化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资规模及
用途的情况下,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5年6月30日延期至2027年6月30日。
保荐机构已就该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4、变更保荐代表人
本保荐机构原指派郭文杰先生、何进先生为维海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2025年3月,因原保荐代表人何进先生离职,本机构委派李廷春先生接替其职责;2025年5月,李廷春先生亦离职,本机构又指派黄松先生接替李廷春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上述保荐代表人的变更未改变相关材料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已出具文件的结
论性意见,不涉及更新保荐机构已出具的相关材料,未对持续督导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
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及培训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
6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查阅了发行人信息披露制度
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进行,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方正承销保荐作为维海德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以下无正文)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