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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海德: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维海德 --%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1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在履行

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2第十二条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相关部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认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或其他应

披露的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

规则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及本制度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事项进展。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3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5日

4附件一: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申请时间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暂缓

申请部门□豁免型暂缓或豁免的原因或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是□否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是□否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书面保密承诺申请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意见

5附件二: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与上知悉信

知情人姓或其他证件市公司的关系所在单位/部知悉信息方息时间

序号名或名称号码(注1)门职务/岗位式(注2)登记时间登记人(注3)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附件三: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身份证/护照号码:)作为深圳市维海

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严格的信息保密义务,

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及时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等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本人已经完成《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的填写并确认所列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5、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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