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
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向控股
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公司支持控股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外,不干预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细则。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
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来促使前述目标的达成。
第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控股子公司的组织、财
务、经营与投资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内部审计、行政、人事及绩效考核等进行
指导、管理及监督: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管理等方面
进行监督管理;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对控股子公司规范治理
1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等方面进行监督;
(二)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财务会计
等方面的监督,并负责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备案;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对派往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员工进行管理及绩效考核,并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人事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公司其他部门可以在职能范围内制订单行条例,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垂直指导。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管理事务,控股子公司应将该事务形成的材料分别交所涉及部门报备。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三会制度。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董事)及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八条公司依照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九条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在其所在控股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
行使职权,对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负责,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由公司派出的监事在其所在控股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包括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对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控股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及公司汇报。
第十一条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
岗位的职责,同时应将控股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本公司反馈。
第三章财务管理
2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其章程规定的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由其董事会按照其章程规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
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其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十六条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其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
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其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控股子公司
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等促使前述目标的达成。
第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
计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条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年度
预算、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财
务分析报告及说明、重大借款、向他人(包括下级子公司)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二十一条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负责于每
月结束后1个月内,向公司报送该季度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等,或应公司要求及时报送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和财务部门报告资金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
3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财务部或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统一开设银行账户,并将所有银行账户报本公司财务部备案,在经营活动中严禁隐瞒其收入和利润,私自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对控股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控股子公
司财务管理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法规、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控股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二十六条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应根据本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二十七条控股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由总经理组织编制本年度工作
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并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控股子公司股东会,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审批后实施。控股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经济指标计划,包括当年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二)当年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市场营销策略;
(三)当年经营成本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下一年度年计划;
(四)当年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及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
(五)新产品开发计划;
(六)股东要求说明或者控股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
他不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公司。
4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控股子公司对经营计划的制订、执行情况、行业及市场情况等进行临时报告,控股子公司应遵照执行。
第三十条控股子公司应定期组织编制经营情况报告上报本公司,报告主
要包括月报、季报、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月报上报时间为每月结束后10日内,季报上报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半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每年7月15日前,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
第三十一条控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
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三十二条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投资控股的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应逐个建立投资业务档案,加强对控股公司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在按审批程序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财务部对合同内容进行会审,并由公司派出人员根据公司意见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对重大合同进行表决。合同签署后,应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超过30万元以上的非日常经营性资产
的购买和处置等重大行为,应经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之前,应及时报告公司,在本公司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方可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公司派出人员在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时应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需根据不同情形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先提请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遵循其章程、《公司章程》及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有关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为给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造成损
5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子公司除应配合公司完成因合并报表需要的各项外部审计工作外,还应接受公司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其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状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内部或外部审计。
第四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对子公司财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制度的有效性及经营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
(二)各项内控管理制度的制订以及执行情况;
(三)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财务处理的规范性、合理性;
(四)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五)重大经济合同;
(六)募集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七)对外投资;
(八)购买和出售重大资产;
(九)关联交易;
(十)其他临时审计事项。
第四十一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主动配合。经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建议书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审计部报告整改计划及整改结果。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公
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合同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由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相关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子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董事长的决定,
6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可以确定子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为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人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子公司具体情况明确负责信息提供事务的部门及人员,并及时将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
第四十四条子公司应当在其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结束或作出其
他审批程序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或决定等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四十五条子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对外投资(含证券投资)、对外担保(含反担保)、融资、委托理财;
(三)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股权转让等;
(四)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子公司与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签署任何协议、资金往来;
(七)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一)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十二)遭受重大损失;
(十三)重大行政处罚;
(十四)子公司合并或分立;
(十五)变更公司形式或公司清算等事项;
(十六)修改子公司章程;
(十七)《上市规则》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7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报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施行,修订亦同。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