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履行职责,本人赵春旭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借助自身法律专业背景优势,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赵春旭,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律师。1998年毕业于青岛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1998年7月至2003年9月,在交通部烟台海上救助打捞局任企业法律顾问;
2006年起至今,就职于文康律师事务所,现任高级合伙人。2020年7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情况
2025年度,公司累计召开9次董事会,本人出席9次;2025年度,公司累计召开3次股东会,本人出席3次。本人对2025年度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不存在提出反对、保留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
(二)任职董事会各委员会工作情况及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在2025年任职期间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提
名委员会委员,在2025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主持日常会议,对公司的薪酬与考核制度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按时出席日常会议,并充分借助自身
法律专业背景优势,针对具体事项提供法律视角下的专业意见,及时向公司及有关部门传递相关法律法规更新情况,帮助公司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同时,认真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定期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实施情况,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挥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按时出席日常会议,在公司聘任财务
总监的事项中,参与审查财务总监任职资格,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责任。
2025年度,第三届董事会共召开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按时出席,审议并同
意各项议案,同意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与公司财务总监、审计部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进行积极沟通,特别是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计划、重点审计事项等进行沟通,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1、发挥法律专业优势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任职期间,本人充分发挥法律专业背景优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及时向公司传递最新要求。同时关注市场规范运作案例,针对高频易违规事项,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流分享,从而起到警示预防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2、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信披义务
任职期间,本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重大事项,强调信披合规重要性,督促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六)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累计
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7个工作日。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并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深入了解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重点关注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等相关事项,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及时向本人反馈公司运营情况,提供文件资料等,保障了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恪守勤勉尽职的原则,利用在法律等方面的经验和专长,发挥
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事项2025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关于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预计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业务的协调性。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结算时间与方式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本次公司增加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业务的协调性,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结算时间与方式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增加公司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本人高度重视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重点关注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了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及披露程序。
(三)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5年5月9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在其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能够满足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
制审计的工作要求,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事项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能够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本人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2025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全体董事薪酬相关事项,全体董事回避表决,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2025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的子议案2.08审议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全体董事薪酬,全体董事回避表决,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2025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向激励对象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2025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同意确定2025年8月14日作为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28名激励对象共167.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02元/股。2025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同意确定2025年12月30日作为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6名激励对象共19.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02元/股。
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本人同意公司按照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第一个归属期内为符合归属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
相关事宜,本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10000股。
(六)增资被动形成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于2025年9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青岛第五元素科技有限公司增资被动形成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向第五元素增资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及业务需要,本次交易将导致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从而构成关联交易事项,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独立性,公司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存在对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重大不利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议案。
(七)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事项公司于2025年11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认真审核了财务总监相关任职资质,同意聘任冯刚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公司审议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感谢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工作中给予积极有效的支持和配合。
2026年,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勤勉尽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公司决策,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同时,充分利用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提出更多合理化建议,更好地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赵春旭
202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