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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江智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0 00:00 查看全文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

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的经营宗旨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资产质量,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议权限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收购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委托理财等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由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或者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以二者较高者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收购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委托理财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经董事会审批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或者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以二者较高者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所涉相关额度不足董事会审议权限下限的,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提前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公司,在公司履行法定程序并获批准后由子公司实施。

第九条对外投资的事宜若涉及关联交易,则应符合并优先适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

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的对外投资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依法取得该等审批。

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四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五条初审通过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上报董事会。

第十六条对需经股东会决策的投资项目,董事会在审议通过相关投资项目后,应将相关投资项目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名称;

(二)投资目的;

(三)项目的投资金额、资金来源;

(四)项目的投资方式;

(五)投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如适用);

(六)项目的市场分析及产业政策(如适用);

(七)项目的实施方案;

(八)项目的财务分析和经济评价。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审计部、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终止)的档案资料,由具体实施经办部门和行政部门等负责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

举产生的董事、经营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五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成员,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八条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一)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因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无法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

(三)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公司对外投资的收回和转让必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二条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

第三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可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五条公司必须加强对投资行为的全面管理,各投资企业的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行为应得到有效控制,保证投资资产安全与合理收益。如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投资损失的,将追究主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司审计部、财务部对各投资行为进行必要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审计,

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并出具相应的审计结果,及时发现问题,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

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七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四十一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报送公司。

第四十二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子公司董事会必须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子公司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适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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