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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江智能: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3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20证券简称:豪江智能公告编号:2025-068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5年12月30日

2、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人数:6人

3、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9.00万股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0.02元/股

5、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25年12月30日作为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6名激励对象共19.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02元/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概述2025年6月3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10.02元/股

(四)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8人,包括

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由董事会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预留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归属安排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上述期间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一个归属期50%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二个归属期50%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结束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和归属比例安排同首次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结束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和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一个归属期50%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二个归属期50%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六)业绩考核要求

1、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归属,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具体如下所示: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4年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或以2024

第一个归属期

年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归属期以2024年为基数,2025年和2026年累计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或以2024年为基数,2025年和2026年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注:1、上述“净利润”“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其中,“净利润”指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在对应考核年度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以上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3、2025年和2026年累计净利润增长率=(2025年净利润+2026年净利润-2×2024年净利润)/2024年净利润×100%。

2025年和2026年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2025年营业收入+2026年营业收入-2×2024年营业收入)/2024年营业收入×100%。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结束前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结束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4年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或以2024

第一个归属期

年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以2024年为基数,2026年和2027年累计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归属期或以2024年为基数,2026年和2027年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2、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达标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

份数量:

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达标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80%60%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可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由公司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年6月13日至2025年6月23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25年6月23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3、2025年6月3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8月14日作为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28名激励对象共167.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02元/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等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5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12月30日作为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6名激励对象共19.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02元/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等预留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不存在差异。

五、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

(一)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三)预留授予日:2025年12月30日

(四)授予价格:10.02元/股

(五)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6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00万股。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占预留授予公序获授的限制性股占授予限制性股职务告日公司股本

号票数量(万股)票总数的比例总额的比例

1核心业务人员(6人)19.0010.22%0.10%

预留授予合计19.0010.22%0.10%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含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未参与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

七、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根据财政部2021年5月18日发布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公司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模型作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型,该模型以2025年12月30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票:16.99元/股(预留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7.8961%、34.3458%(采用创业板综合指数最近1年、2年历史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波动率:1.50%、2.10%(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5799%(采用公司最近一年的股息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公司董事会已确定2025年12月30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预测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19.00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预计摊销的总费用2025年(万2026年(万2027年(万数量(万股)(万元)元)元)元)

19.00141.518.7399.0833.71

注:1、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

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八、激励对象获取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核查认为,公司和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2025年12月30日作为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

单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确定2025年12月30日作为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6名激励对象共19.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02元/股。

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核心业务人员,均为与公司(含子公司、分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含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同意确定2025年12月30日作为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6名激励对象共19.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02元/股。

十一、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确定的本次授予日及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5次会议决议;

4、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预留授予日);

5、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

查意见;

6、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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