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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博高新:业务隔离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2 00:00 查看全文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隔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实现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与

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隔离,保证公司各项业务和公司整体经营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业务隔离是指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法人、资金、财务、交易、信息、人员等各方面相互隔离的防火墙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确保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公司治理、业务运作、资金、财

务、资产、人员、办公场所、信息系统等方面相互独立、有效隔离,确保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各方面独立运作。

第二章业务隔离的具体安排

第四条公司与关联公司均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

立的独立法人企业,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公司与关联公司的业务互相独立,公司不得从事关联公司的业务,关联公司亦不得从事公司的业务,公司与关联公司的各项业务均独立自主经营、独立决策。

第六条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相互独立,关联公司严禁以各种方式挪

用、挤占公司资金,公司亦不得违规向关联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应当实行相互独立的财务管理。公司与关联公

司应当分别开立独立的银行账户,独立管理和使用各自资金。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核算资产、费用和投资业务等项目内容。

1第九条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独立,公司与关联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办公场所独立,具有各自独立的办公场所,使用独立的办公设备。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不得合并办公。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不得共用相同的业务和数据服务器,防止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

第三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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