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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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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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见证意见
德恒 02G20260009-00005号
致: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博高新”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6年 9月 15日 14:30在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大禹路 6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
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本所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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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本见证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3.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见证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见证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
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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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查询有关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2.查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与现场会议召开情况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26年 8月 21日召开,董事会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年 8月 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了《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15日 14:30在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大禹路 6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
间为 2026年 9月 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以及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9月 15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照忠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其他事项与《通知》及相关公告披露一致。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机构股东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证券账户证明材料;2.查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证券账户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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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验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4.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相关证件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32966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3020%(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即 178380723股,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76315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12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6650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758%。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1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6650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758%。
公司全体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本次股东会会议现
场审议议案的表决票;2.查验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3.查验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果统计表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通知》及相关公告中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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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王照忠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9321518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1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58358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5624%。
1.02《关于选举蔡姬妹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9321418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1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58259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5448%。
1.03《关于选举张彧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93214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1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58260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5451%。
1.04《关于选举朱静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9321420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1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58261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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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卢太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9321417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1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58258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5447%。
2.02《关于选举顾晓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9321419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1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58259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5449%。
2.03《关于选举陈丽雅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9321419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1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58260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5450%。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会议主持人签名或盖章。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之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沈宏山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
2026年 9月 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