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审字[2026]200Z2922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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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诚审字[2026]200Z2922号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博高新公司)2025年
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翰博高新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翰博高新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2025年翰博高新子公司博晶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同东阳蔚东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截至本报告日止已回款540.10万元,未回款2651.34万元。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1发表的审计意见。
(以下无正文)
2(此页无正文,为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容诚审字〔2026〕
200Z2922号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万斌(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雨婷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徐鹏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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