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2证券简称:绿通科技公告编号:2026-059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志江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29日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7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29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
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望沙路洪梅段15号广东绿通新
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层 VIP会议室。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及列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
600748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1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67666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829%。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133081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8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人,代表
股份188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人,代表股份188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0%。
3.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全体董事、含董事会秘书在内的全体高级管理
人员及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两名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收购苏州市诚瑞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对其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054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0%;反对19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617%;反对19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3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收购股权并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054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0%;反对19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617%;反对19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3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刘杰律师和叶可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进行现场见证且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