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或“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如实施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3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2.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3.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且报告期内盈利,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披露以下内容:
*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
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
润为正值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公司为提升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5.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因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