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三条公司应指定董秘办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决策制度执行。与公司以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相关的决策管理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六条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审批
权限及决策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2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发生的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审查决定。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董事会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3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
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八条对于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
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对于未达到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若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
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一条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三条公司拟对外实施涉及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
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董秘办、财务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4行性分析资料及其他资料经董秘办组织评审,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就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
列因素并据以作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由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就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公司在实施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
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六条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董秘办应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分次实
施决策行为的,以其累计数计算投资数额,履行审批手续。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关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四章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5第十八条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依本制度作出
的重大投资及经营决策,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经营及
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决策机构所做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四)公司应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五)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必要时可招标;
(六)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
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如适用)报送财务部提出审结申请,财务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重大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
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因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
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关责任人员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出现违背股东会、董事会的
有关决策而导致公司及股东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6第二十二条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相关责任人员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
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或财务负责人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财务评价意见,造成对外投资项目失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投资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编制虚假的项目文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对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后,拒不接受公司内部审
计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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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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