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股票授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三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3楼整层及31楼01、04单元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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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股票授予的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绿通新能源电
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通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股票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和《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授予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且该等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行业自律规则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授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查阅了必要的材料、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授予向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作了必要的询问,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授予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同意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2-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授予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经核查,本次授予已获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25年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5年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5年2月22日至2025年3月3日,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025年3月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5年3月10日,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5.2025年3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法律意见书
5.2025年3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5年3月1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5年3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25年3月28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经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授予条件经查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下列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4-法律意见书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04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48万股。
-5-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104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48万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和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股票授予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胡铁军邵芳
______________杨小颖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