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2证券简称:绿通科技公告编号:2026-034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6.00万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25年2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年2月22日至2025年3月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5年3月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25)。
3.2025年3月10日,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27)。
4.2025年3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3月28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4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5年9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将2025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价格由11.41元/股调整为11.11元/股,并确定以
2025年9月19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授予
80万股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6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对应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前述人员已获授尚未归属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6.00万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三、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专项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00万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1.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及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
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尚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及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2.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