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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福: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7 00:00 查看全文

新莱福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莱福”、“公司”、“上市公司”)

正在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新莱福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首次申请股

票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2024年10月10日至2025年

10月1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在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在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交易对方及其在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7、前述1至6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1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2025年10月14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何美莲

何美莲系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在自查期间累计买入2000股,累计卖出2000股,自查期末持有股数300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何美莲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新莱福公开披露信息以及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通过本人股票账户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本

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除本人已提供的股票买卖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27、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黄可韵

黄可韵系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何美莲之女,在自查期间累计买入1400股,累计卖出500股,自查期末持有股数190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黄可韵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新莱福公开披露信息以及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通过本人股票账户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本

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除本人已提供的股票买卖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7、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3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陈丹镝

陈丹镝系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配偶,在自查期间累计买入

600股,累计卖出300股,自查期末持有股数600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陈丹镝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新莱福公开披露信息以及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通过本人股票账户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本

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除本人已提供的股票买卖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7、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4、王高文

王高文系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在自查期间累计买入11000股,累计卖出11500股,自查期末持有股数10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王高文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新莱福公开披露信息以及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通过本人股票账户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本

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除本人已提供的股票买卖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7、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5、卢杏枝

卢杏枝系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在自查期间累计买入5800

5股,累计卖出7800股,自查期末持有股数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卢杏枝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新莱福公开披露信息以及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通过本人股票账户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本

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除本人已提供的股票买卖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7、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6、朱里静

朱里静系交易对方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自查期间累计买入100股,自查期末持有股数10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朱里静作出承诺如下:

6“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新莱福公开披露信息以及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通过本人股票账户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

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除本人已提供的股票买卖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7、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7、饶钦盛

饶钦盛系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在自查期间累计卖出26400股,自查期末持有股数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饶钦盛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新莱福公开披露信息以及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通过本人股票账户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72、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本

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除本人已提供的股票买卖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7、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8、吕灵芳

吕灵芳系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各清的配偶,在自查期间累计买入2800股,累计卖出2800股,自查期末持有股数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吕灵芳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新莱福公开披露信息以及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通过本人股票账户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本

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

8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除本人已提供的股票买卖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7、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9、宋小明

宋小明系广州易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在自查期间累计买入13500股,累计卖出13500股,自查期末持有股数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宋小明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新莱福公开披露信息以及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通过本人股票账户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本

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

9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除本人已提供的股票买卖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7、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0、刘志坚

刘志坚系广州金诚莱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自查期间累计买入

30000股,累计卖出29000股,自查期末持有股数100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刘志坚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新莱福公开披露信息以及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通过本人股票账户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除公开渠道获知的其他信息,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104、除本人已提供的股票买卖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7、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查期间累计买入2085629股,累计卖出

2089212股,自查期末持有股数5369股。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112、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入24100股,自查期末持有股数1398790股。

新莱福买入公司股份的原因为:2024年2月6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为了执行上述回购计划,自2024年2月28日开始,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陆续开始执行上述回购计划。因此,新莱福于2025年1月27日买入24100股公司股票。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做出如下承诺:“本公司于自查期间内买卖新莱福股票行为系本公司执行2024年2月6日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股票回购方案所致,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本企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

查报告及承诺等文件。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12(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锐吴曦孙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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