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3证券简称:新莱福公告编号:2026-039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3.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8月03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03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03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沧海四路4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小明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股份547214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2.0237%(已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人,代表股份14879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464%。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73人,代表股份398414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7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5人,代表股份38039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874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2人,代表股份33164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30%。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
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表表同意反对弃权回避案提案名决决编称分结码类股数股数股数股数比果比例比例比例
(股)(股)(股)(股)例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
期、变更部分总募投项表表
1.00目资金决5469560999.9529%243000.0444%15000.0027%00%决
用途及通情使用超过况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提表表案提案名决决同意反对弃权回避编称分结码类果关于变更公司总注册资表表
2.00本暨修决5469790999.9571%193000.0353%42000.0077%00%决订《公通情司章过况程》的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及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695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
反对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78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18%;反对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88%;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697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1%;
反对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80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22%;反对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4%;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4%。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有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涯、梁清越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信达同意本见证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五、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8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