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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福: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2 00:00 查看全文

新莱福 --%

证券代码:301323 证券简称:新莱福 公告编号:2026-049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09 月 22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9 月 22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9 月 22 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沧海四路 4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汪小明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5 人,代表股份 700170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652%(已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669873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850%。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47 人,代表股份 30296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0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1 人,代表股份 42795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06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2498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8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7 人,代表股份 30296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03%。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换届董事候选人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选举票数 表决结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表决分类

选举票数 比例 果

1.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69944970 99.8971% 当选

1.01 选举汪小明先生为第三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4207470 98.3158% 当选选举王学钊先生为第三届董 总表决情况 69944920 99.8970% 当选

1.02 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4207420 98.3146% 当选

1.03 选举刘磊先生为第三届董事

总表决情况 69944919 99.8970% 当选

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4207419 98.3146% 当选

2.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李辉志先生为第三届董

总表决情况 70044925 100% 当选

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4307425 100% 当选总表决情况 69944967 99.8971% 当选

2.02 选举胡志勇先生为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4207467 98.3157% 当选总表决情况 69944916 99.8970% 当选

2.03 选举李红女士为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4207416 98.3145% 当选注 1:上表中“比例”指股份数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注 2: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议案 1.00 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经过逐项表决,汪小明先生、王学钊先生、刘磊

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2.议案 2.00 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经过逐项表决,李辉志先生、胡志勇先生、李红女士

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会议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涯、梁清越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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