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3证券简称:新莱福公告编号:2026-024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
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沧海四路4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小明先生
7、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6人,代表股份71772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8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6188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2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8人,代表股份55832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58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2人,代表股份6034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4514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8人,代表股份55832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88%。
3、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
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765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
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028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9%;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765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
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028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9%;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2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765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028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9%;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12516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
反对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80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9%;反对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765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
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028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3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9%;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0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765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
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028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9%;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9683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9%;
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47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6%;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765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
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0股(其中,
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028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9%;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梁清越、严郢雪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信达同意本见证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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