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5证券简称:曼恩斯特公告编号:2025-030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为推进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整体战略实施,加快围绕主营业务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提升综合竞争力,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曼恩斯特创投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恩创投”)拟作为有限合伙人
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与普通合伙人暨基金管理人贵欧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天津贵欧投资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设立天津贵欧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为准,以下简称“标的基金”),标的基金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1万元,曼恩创投持有标的基金的份额为49.99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事项已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无须相关部门的审批。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贵欧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4FWD453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环镇路81号1103室
法定代表人:俞昊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1年10月8日
营业期限:2021年10月8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登记备案情况:贵欧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74086。
经查询,贵欧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股东情况:贵州省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1%,达西姆投资有
限公司持股49%。
3、关联关系:贵欧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天津贵欧投资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8263X98F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2主要经营场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5-1105(联合发展(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1851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贵欧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委派代表:BOTMAN)
出资额:人民币15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3年5月22日
经营期限:2023年5月22日至2053年5月21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经查询,天津贵欧投资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股东情况:贵欧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持股 0.0001%、Dasym
Investments Limited 持股 99.9999%。
3、关联关系:天津贵欧投资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的基金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天津贵欧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拟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
北侧颐景公寓8-1-602室(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4、基金规模:人民币10001万元
5、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贵欧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3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最终以工商登记机构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7、经营期限:合伙期限为10年,投资运作的期限自本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
7年,其中前3年为投资期,后4年为退出期;如合伙企业运作期已满7年,可
通过合伙人大会决定延长合伙企业运作期。
8、曼恩创投投资后,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认缴出出资比名称或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方式号资额例贵欧私募基金管理(北普通合伙人/执行货币1.000.01%京)有限公司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曼恩斯特创投管货币5000.0049.995%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
天津贵欧投资产业基金货币5000.0049.995%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10001.00100.00%
9、出资进度: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根据本合伙协议和项目进展情况向有限合
伙人送达交付出资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中应列明有限合伙人所需缴付款项中的项目投资额、管理费、合伙企业费用的金额(视情况而定)以及缴付出资的最后日期。各合伙人应根据缴款通知书中所载时间期限内所需出资金额和银行账户向合伙企业足额缴付。有限合伙人如认为缴款通知书中载明的缴付金额、费用构成或缴付时限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伙协议的约定,可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期间暂停缴付义务。
10、退出机制:合伙企业持有的投资应在投资期限届满时或满足退出条件时,
及时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退出,收回投资成本、实现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
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达到预定收益率、IPO 成功、股权转让完成等。
411、投资方向:新型储能行业股权投资项目。
12、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本次投资设立的基金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对基金进行确认和计量。
13、基金备案:天津贵欧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在成立
后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管理模式
1、各合伙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全体合伙人特此委任普通合伙人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的有关约定行使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的权力,该等权力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行使,或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管理职能部分委托予基金管理人承担。
3)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损害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的权益。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有限合伙人提供财务报告,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有限合伙人查阅账簿。
(2)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其行使该等权利,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a)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b)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c)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d)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对
5基金管理费、合伙企业费用等支出进行专项审计,相关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e)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f)在有限合伙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g)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h)依法为本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i)本协议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有限合伙人承担如下义务:
a)有限合伙人应依本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实际出资义务;
b)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管理机制
(1)全体合伙人特此同意,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担任基金管理人,其
对合伙企业的管理职权和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负责调查、分析及评估本合伙企业的
投资机会并进行相关谈判,负责监督投资项目的实施、对投资项目持续监控、在被投资公司中代表本合伙企业行使投票权、对投资项目的处置提出建议,对投资风险进行防范、进行投资退出等投后管理工作,并代表本合伙企业签署和交付相关文件等工作,与合伙人之间的沟通和联络,并负责向各合伙人汇报项目进展和本合伙企业之工作等。
(2)基金管理费包含在全体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之内,由有限合伙人按
照本协议的约定缴付至本合伙企业,再由本合伙企业向基金管理人按本条所定期限内进行支付(为避免疑问和歧义,普通合伙人无需向基金管理人缴纳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和支付:
1)合伙企业自首次交割日起至投资期终止之日,或者项目投资额全部投资
于项目之日,以两者先到者为准,基金管理费按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2%/年收取,后续基金管理费直至退出期结束按有限合伙人未退出部分实缴资本的1%6/年收取(管理费按年收取,管理期间不足一年的,以365天为基数,按天计算管理费)。
2)合伙企业应于每期年度管理费期间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条约定的
计费标准将当期年度基金管理费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其中,首期年度管理费期间为有限合伙人缴付首期项目投资额的出资之日(即首期年度管理费期间第一日)
起至后一年的对应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后续各年度管理费期间以此类推;最后
一期年度管理费期间为当期实际管理期间,即上一期年度管理费期间结束后第一日至合伙企业全部投资收益完成分配并完成合伙企业清算注销之日。退出期届满后的延长期内,本合伙企业无需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3)本合伙企业日常营运费用和项目投资等相关的费用和开支(“合伙企业费用”)由本合伙企业自行承担。合伙企业费用是指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诉讼/仲裁等相关因本合伙企业的经营和活动所而产生或导
致的成本、费用和负债。
3、合伙人大会
(1)合伙人大会是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2)合伙人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
(3)召开合伙人大会及临时合伙人大会应由会议召集人于开会前5个工作
日向全体合伙人发出通知,通知中应载明开会的时间、地点、议案、议程等事项。
(4)合伙人大会依照本协议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且合伙人大会决议必需
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方可通过和做出:
1)决定改变有限合伙的名称、经营范围和修改《合伙协议》;
2)决定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减少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
3)如合伙企业运作期已满7年,决定继续延长合伙企业运作期;
4)决定合伙企业之关联交易(但本协议项下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的超额收益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5)决定更换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
76)决定更换合伙企业之基金管理人;
7)审议合伙人出售或出质其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8)决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决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9)对合伙企业的合并、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解散或清算作出决议;
10)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投资的企业进行决议确认;
11)决定合伙企业对外提供借款或担保;
12)其他依法或本协议应由合伙人大会决议的事项。
(三)决策机制
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拟投资项目的出资、退出、投后管理事宜、合伙企业投资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项依照本协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合伙企业运作期相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需要委员全部同意方可通过。
(四)收益分配机制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具有可分配收益后合理时间内进行依照本条的约定分配。
2、投资收益分配顺序: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应按如下顺序分配:
第一步,合伙人投资成本返还。按各合伙人实缴投资额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据此分配给各合伙人的金额等于其实缴投资额。
第二步,基本收益的分配。在完成前述第一步后如还有余额,则应继续在各
合伙人之间按其实缴投资额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各合伙人实缴投资额实现按照百分之八(8%,单利)/年的年化收益率(自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到账之日到有限合伙取得相关收入期间,如存在分批实缴出资,则应当就分批实缴出资单独计算)计算的基本收益。
8第三步,超额收益分配。完成以上两步分配后,剩余的可分配投资收益中的
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其超额收益;百分之八十(80%)作为超额收益向各有限合伙人按照其实缴投资额比例进行分配。
3、合伙企业运作期间产生的亏损,由各合伙人按照其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分担。因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亏损,该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因此可能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等)。就普通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言,有限合伙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普通合伙人除名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五)一票否决权本公司对本基金拟投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六)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预期收益损失、律师费、保全担保等诉讼费用。
上述内容以最终签订的有限合伙相关协议为准。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专业机构等共同投资合伙企业,是在保证主营业务发展和项目资金运营需求的前提下,依托基金管理人的行业经验、管理和资源优势,拓展投资渠道,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公司通过投资基金,布局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协同性的领域,有利于甄选培养与公司主营业务资源互补、协同公司战略发展的投资项目,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整体战略布局。
公司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本次投资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对公司当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存在的风险
91、由于合同尚未签署,标的基金处于筹备期,尚需工商登记和基金备案方能运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标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到经济环境、行业周期、监管政策等诸多因
素的影响,可能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该风险包括:
(1)因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决策失误,导致投资标的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2)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等。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本基金的运作情况,时刻关注投资标的的经营管理情况,并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
公司将按照本基金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事项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参与本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本基金中任职。
2、公司在本次投资十二个月内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但本次共同投资系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将积极跟进投资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其投资方向是公司主营业务关联的储能领域,符合战略协同发展要求。公司本次与专业机构等共同投资合伙企业,是在保证主营业务发展和项目资金运营需求的前提下,依托基金管理人的行业经验、管理和资源优势,拓展投资渠道,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公司通过投资基金,布局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协同性的领域,有利于甄选培养与公司主营业务资源互补、协同公司战略发展的投资项目,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整体战略布局。公
10司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本次投资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对公司
当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在本次投资十二个月内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但本次共同投资系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行为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天津贵欧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
2、《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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