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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恩斯特: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进一步推动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

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6-2028年)》(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

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稳定、合理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

二、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回报和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并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2028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

1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当公司股票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者市盈率、市净率任一指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达到一定比例时,公司可通过回购股份的方式实现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各项公积金、准备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如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2、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但需保证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三)股票股利分红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者原则。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可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

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者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

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3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与解释等事项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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