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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邦科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26证券简称:捷邦科技公告编号:2026-050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因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于

2026年5月29日期限届满,部分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250200股,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总股本由72459528股增加至72709728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由72459528元增加至72709728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述注册资本的变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拟对《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三、本次修订、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修订和新增制定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需要提交序号制度名称类型股东会审议

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是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是

3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否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以及上述应提交股东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册资本

变更以及章程备案等手续,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办理人员按照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及备案的情况为准。

五、备查文件

(一)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二)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8日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2026年8月)

说明:

1、以下内容,如“股份”表示删除内容;“股份”表示修改或新增内容;

2、全文因条款新增或删除引起的序号变动不再另行说明,制度条款序号依次进行调整;

3、公司章程其他细微修改或未改变原制度条文原意的修改之处不再做特别说明。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7245.9528万元人民币。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7270.9728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7245.9528万股,全部为记名式普通股,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7270.9728万股,全部为记名式普通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会议情况。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年;

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人;日起未逾3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行人;

员等,期限未满的;(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并由公司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正当利益。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务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三)不得利用职务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内幕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九)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公司董事根据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并予以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前两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意。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有关公司的传闻,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

会行使职权;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四)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

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七)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

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八)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

益被侵占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前两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董事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反映会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包括以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下内容:

(三)会议议程;(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四)董事发言要点;(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三)会议议程;

权的票数)。(四)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各职务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第一百四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第一百四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公司应当合理确定董事会和总经理的职权,说明该项安排的合理性以及保持公司独立性的措施,并及时披露。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勤勉诚信地履行如下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

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经营的预期,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提前通知,并将会议资料及时送达,负责会议文件、决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

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管理公司股东资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股份信息,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核实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九)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董事会秘书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十)负责及时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

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十二)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召开董事

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十三)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

(十四)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五)《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相关人员不得拒绝、阻碍或干预其正常履职。

第一百五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第一百五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责任。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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