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捷邦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5-16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2025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5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3,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决定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636号3

栋3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辛云峰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

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

2法律意见书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和个人

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4人,代表股份500887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349%1。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贵公司总股本为72192828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的股份数量为570900股。因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1621928股。

3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0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9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086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

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70%;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0%;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2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086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

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38%。

4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70%;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0%;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2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08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

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688%;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92%;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21%。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08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反对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

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97%;反对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2%;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21%。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5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5008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

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77%;反对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03%;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21%。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07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反对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弃权

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623%;反对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56%;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21%。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07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反对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弃权

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38%。

6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623%;反对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56%;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21%。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2025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13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82%;

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40%;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885%;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94%;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21%。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十)《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08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

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796%;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94%;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7法律意见书(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08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

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51%;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4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公司对本次会议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8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唐诗尹雯年月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