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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邦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5-1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26证券简称:捷邦科技公告编号:2025-040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636号3栋3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辛云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72192828股,其中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570900股。因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1621928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008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349%。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5238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3.162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4850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772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8%。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1%。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8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237%。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0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9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0%。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0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70%;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0%;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21%。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0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70%;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0%;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21%。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0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688%;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92%;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21%。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0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反对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97%;反对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2%;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21%。

6、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0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8%;反对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77%;反对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03%;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21%。

7、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07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反对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623%;反对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56%;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07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反对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623%;反对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56%;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21%。

9、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1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82%;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40%;

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885%;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94%;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21%。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08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796%;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94%;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0%。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0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51%;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4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唐诗、尹雯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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