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捷邦科技
股票代码:30132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辛云峰
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636号1栋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杨巍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636号1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殷冠明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636号1栋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部分实际控
制人重新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签署日期:2025年9月19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辛云峰、杨巍、殷冠明在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邦科技”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捷邦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目录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未来持股计划...................................10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11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5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6
第七节备查文件..............................................17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8
附表...................................................21
3第一节释义
释义项指释义内容本报告书指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捷邦科技指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捷邦控股有限公司,为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捷邦控股指控股股东
捷邦投资指深圳捷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辛云峰、杨巍、殷冠明
公司股东辛云峰、杨巍、殷冠明于2020年9月13日签署的《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协议》,以及分别于2021年7月15日、2022年4月6原一致行动协议指日签署的《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
辛云峰、杨巍于2025年9月19日签署的《关于捷邦精新一致行动协议指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协议》。
辛云峰、杨巍、殷冠明签署的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三人一致行动关系解除;辛云峰、杨巍签署新一致行动本次权益变动指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由辛云峰、杨巍、殷冠明变更为辛云峰和杨巍。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辛云峰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222401197305******
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636号1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杨巍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60421197607******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636号1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姓名:殷冠明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62123197508******
5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636号1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辛云峰、杨巍、殷冠明因签署原一致行动协议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鉴于原一致行动协议于2025年9月20日到期,结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及股东个人情况,殷冠明先生决定在上述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三方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后解除。同时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重新签署了新一致行动协议,决定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一)原一致行动关系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辛云峰、杨巍、殷冠明于2020年9月13日签署《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协议》,并分别于2021年7月15日、2022年4月6日签署《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
及《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根据原一致行动协议,辛云峰、杨巍及殷冠明约定:
(1)三方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2)三方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
及通过各方所控制的捷邦科技股份在公司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时,以及各方在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通过各方所控制的捷邦科技股份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3)三方在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应协商一致,并以此一致意见行使相关权利;如果三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在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仍不能协商一致的,则以杨巍的意见为准;
(4)原一致行动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时终止,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存在可撤销、解除的情形;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日起满三十六个月后,各方视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是否续签本协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6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810.00万股,并于 2022年 9月 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据此,原一致行动协议于2025年9月20日到期届满。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主体持有公司股权情况如下:
(二)新一致行动关系情况2025年9月19日,公司收到殷冠明先生出具的《关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殷冠明先生决定原一致行动协议于2025年9月20日到期后不再续签,辛云峰、杨巍、殷冠明三人对公司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5年9月
20日到期后解除。同时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重新
签署了新一致行动协议,决定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新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辛云峰
乙方:杨巍
1、一致行动
1.1本协议双方同意,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1.2本协议双方同意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双方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
大事项向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通过双方所控制的捷邦科技股份在公司
股东会行使提案权时,以及双方在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通过双方所控
7制的捷邦科技股份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1.3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
项向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之前,双方按照如下原则形成一致意见:
1.3.1提案权行使的安排
(1)在向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提出议案前,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以此一致意见共同提出议案;
(2)如果双方在提出议案前不能协商一致的,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
1.3.2表决权行使的安排
(1)在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以此一致意见在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上进行投票表决;
(2)如果双方在行使表决权时不能协商一致的,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
1.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双方保证在参加捷
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双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在双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参加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股东会会议时,应委托本协议另一方代为参加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如双方均不能参加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股东会会议时,应共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1.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在董事会召开会议表决时,担任董事的双方应保证在参加公司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双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如担任董事的一方不能参加董事会需要委托其他董事参加会议时,应委托本协议其他方董事代为投票表决。
2、一致行动的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36个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主体持有公司股权情况如下:
8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捷邦科技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9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未来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部分实际控制人重新签署
新一致行动协议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结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及股东个人情况,殷冠明先生决定在上述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信息披露义务人辛云峰、杨巍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与殷冠明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
再合并计算,三人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重新签署了新一致行动协议,决定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由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殷冠明先生变更为辛云峰先生和杨巍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少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殷冠明先生出具的《关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殷冠明先生决定原一致行动协议于2025年9月20日到期后不再续签,辛云峰、杨巍、殷冠明三人对公司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5年9月20日到期后解除。同时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重新签署了新一致行动协议,决定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由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殷冠明先生变更为辛云峰先生和杨巍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部分实际控制人重新签署
新一致行动协议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公司
408888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24%。具体情况如下:
1、2025年7月18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新增股份266700股,总股本由
72192828股增加至72459528股,辛云峰、杨巍、殷冠明合计持股比例稀释至
56.43%。
2、2025年7月22日至2025年9月10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了250200股,总股本由
72459528股增加至72709728股,辛云峰、杨巍、殷冠明合计持股比例稀释至
56.24%。
3、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持股方式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直接持股3174600.44
1辛云峰副董事长
间接持股1800000024.76董事长兼总
2杨巍间接持股1880000025.86
经理
113殷冠明董事间接持股37714295.19
合计4088888956.24
注1:辛云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1746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44%,对应表决权比例为0.44%;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和殷冠明先生合计持有捷邦控股100%的股份,捷邦控股持有公司股份4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5.01%,对应表决权比例为55.45%;
殷冠明先生为捷邦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捷邦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捷邦投资持有公司
476190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55%,对应表决权比例为6.60%。综上,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和殷冠明先生合计拥有公司表决权比例为62.49%(上述对应表决权比例均按照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后的总股本计算)。
注2:上表及注1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辛云峰、杨巍、殷冠明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辛云峰、杨巍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与殷冠明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同时,辛云峰先生和杨巍先生签署了新一致行动协议,决定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辛云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0.44%的股份,对应表决权比例为0.44%,辛云峰先生和杨巍先生通过控制的捷邦控股控制公司55.45%的表决权,二人合计拥有公司55.89%的表决权。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的变动,相关股东任职未发生变化,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控制的公司45079365股股份为首发前限售股,前述限售股解除限售日期为2026年3月21日。除前述因首次公开发行导致股份存在限售的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情形。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截至2025年9月10日,公司总股本为72709728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570900股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2138828股。公司前
12十大股东及辛云峰先生持股情况如下:
拥有表决权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比例(%)
1深圳捷邦控股有限公司4000000055.0155.45深圳捷邦投资合伙企业(有
247619056.556.60限合伙)广州君成投资发展有限公
328571433.933.96
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423658273.253.28
司-分红保险产品共青城捷邦投资合伙企业
517460322.402.42(有限合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6司-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6006000.830.83
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富国新活力灵活配置
75137610.710.71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8司-富国久利稳健配置混4680000.640.65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9司-富国创新科技混合型3999720.550.55
证券投资基金
10潘昕3339600.460.46
11辛云峰3174600.440.44
注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未列示在前表中。
注2:辛云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1746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44%,对应表决权比例为0.44%;辛云峰先生和杨巍先生合计持有捷邦控股92%的股份,两人为捷邦控股实际控制人,捷邦控股持有公司股份4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5.01%,对应表决权比例为55.45%。综上,辛云峰先生和杨巍先生合计拥有公司表决权比例为55.89%。
根据上表,辛云峰先生及杨巍先生合计拥有公司55.89%表决权,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因此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
由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和殷冠明先生变更为辛云峰先生和杨巍先生。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杨巍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兼总
13经理,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辛云峰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殷冠明先生为公司董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权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详见本节之“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违反《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任职人员姓名其他单位名称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深圳捷邦控股有限公司监事辛云峰深圳市中鼎盛世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捷邦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杨巍深圳市信诺汇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殷冠明深圳捷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14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未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15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6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殷冠明先生出具的《关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
3、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签署的《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公司证券事务部
17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辛云峰
签署日期:2025年月日
18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杨巍
签署日期:2025年月日
19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殷冠明
签署日期:2025年月日
20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上市公司广东省东莞市称公司所在地股票简称捷邦科技股票代码301326信息披露义信息披露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
务人(一)辛云峰义务人通路636号1栋名称讯地址信息披露义信息披露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
务人(二)杨巍义务人通路636号1栋名称讯地址信息披露义信息披露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
务人(三)殷冠明义务人通路636号1栋名称讯地址
增加□减少□不变
?(本次权益变动系由于拥有权益的有无一致
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有?无□股份数量变行动人止及部分实际控制人重化新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义务人是务人是否为
是□否?否为上市是?否□上市公司第公司实际一大股东控制人
2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权益变动方继承□赠与□式(可多选)其他?(本次权益变动系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部分实际控制人重新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信息披露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股
务人披露前辛云峰:直接持股数量:317460股,持股比例0.44%;
拥有权益的间接持股数量:18000000股,持股比例24.76%;
股份数量及杨巍:间接持股数量:18800000股,持股比例25.86%;
占上市公司殷冠明:间接持股数量:3771429股,持股比例5.19%。
已发行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0888889比例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24%。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股本次权益变
辛云峰:直接持股数量:317460股,持股比例0.44%;
动后,信息间接持股数量:18000000股,持股比例24.76%;
披露义务人
杨巍:间接持股数量:18800000股,持股比例25.86%;
拥有权益的
殷冠明:间接持股数量:3771429股,持股比例5.19%。
股份数量及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变动比例
发生变化,殷冠明先生退出一致行动关系,与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在上市公司时间:2025年9月21日
中拥有权益方式:本次权益变动系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部分实际
的股份变动控制人重新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的时间及方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殷式冠明先生变更为辛云峰先生和杨巍先生。
22是否已充分
披露资金来是□否□不适用?源
信息披露义是□否□不排除?务人是否拟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少其在公司于未来
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个月内继续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增持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个月是否
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
存在侵害上是□否□不适用?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23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
是□否□不适用?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负债提供的(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
动是否需取是□否□不适用?得批准是否已得到
是□否□不适用?批准
24(本页无正文,为《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辛云峰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杨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殷冠明
签署日期:2025年月日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