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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1 00:00 查看全文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注册地址

小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 9 号金融街中心 C 座 21 层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徐征、张桐赈

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1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327.SZ

注册资本17438.1356万元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东侧嘉安达科技注册地址

工业园厂房七2层、3层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华侨城北站壹号39层法定代表人孙中伟

实际控制人孙中伟、温美婵联系人王秋蓉

联系电话86-755-21013327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9月5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9月19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15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6日披露

2025年度报告于2026年4月25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

1、尽职推荐工作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阅情况或及时事后审阅。

(2)现场检查和培训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3年1月5日、2023

情况年12月15日、2024年12月26日至12月27日、2025年12

2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月24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

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12月27日、

2023年12月15日、2024年12月26日、2025年12月24日对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了4次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制度》《募控制度、内部审计制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情况。

(4)督导公司建立募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559459.64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万元,投资于“便携储能产品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

“品牌数字化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5年12月金专户情况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312181.10万元(含利息收入净额),应结余募集资金为322044.68万元,其中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6841.30万元,结余差异系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315203.32万元(包括结构性存款余额294355.00万元及大额存单余额为20848.32万元)及募集资金户转入证券回购专

用账户余额0.07万元。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股东

(5)列席公司董事会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会议文件的形式,了解发行人“三会”

和股东会情况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保荐机构于2023年1月19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

(6)保荐机构发表独发表同意意见。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立意见情况

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3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3年5月30日对发行人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现金管理额度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进行现金管理额

度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事

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3年9月1日对发行人变更部分募投

项目名称、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细的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宝新能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名称、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细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华宝新能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名称、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细的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3年11月2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宝新能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回购股份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推进公司的长远、稳定、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事项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2024年1月12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

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2024年3月22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29719.03万元投资建设全场景智能家庭光储绿电系统研发项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事项无异议。”

(7)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6日对发行人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8)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6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除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9)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6日对发行人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已补充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5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10)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6日对发行人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现金管理额度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现金管理额度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现金管理额度事项无异议。”

(11)保荐机构于2024年6月21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超

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本事项无异议。”

(12)保荐机构于2024年6月21日对发行人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现金管理额度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现金管理额度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

6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现金管理额度事项无异议。”

(13)保荐机构于2024年8月29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超

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本事项无异议。”

(14)保荐机构于2024年10月28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超

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事项无异议。”

(15)保荐机构于2024年10月28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本事项尚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无异议。”

(16)保荐机构于2024年12月27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

7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17)保荐机构于2025年2月28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

目结项、延期及调整实施地点和内部投资结构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延期及调整实施地点和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系根据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和实施方式的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延期及调整实施地点和内部投资结构事项无异议。”

(18)保荐机构于2025年2月28日对发行人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现金管理额度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现金管理额度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现金管理额度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现金管理额度事项无异议。”

(19)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26日对发行人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还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资金用途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数

字零碳产业园项目,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事项无异议。”

(20)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26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

8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除尚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外,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无异议。”

(21)保荐机构于2025年8月22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

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系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22)保荐机构于2025年10月28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超

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本事项无异议。”

(23)保荐机构于2025年12月24日对发行人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名称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名称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等其他事项,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事项无异议。”

(24)保荐机构于2025年12月24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9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二、关于内部控制

(1)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15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

司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6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

司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26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

司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三、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1)保荐机构于2023年3月16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

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3年9月14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10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

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5年9月15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

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6年3月13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

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四、其他核查意见(1)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共计出具6次《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共计出具4次《现场检查报告》。

(3)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共计出具4次《培训情况报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况他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答问询、安排约见、报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送文件等)

(9)其他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1保荐总结报告书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无。

2025 年,公司通过持续强化全球 M2C 直销

品牌竞争力,实现营业收入41.42亿元,同比增长14.87%。然而,受地缘政治局势、出口贸易政策变化及国际外汇市场波动等外部因素叠加影响,同时公司着眼于构建长期竞争力,主动加大品牌建设与市场推广投入,实施阶段性促销

2、其他重大事项策略并战略性备货以把握海外旺季机遇,同期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15.39万元,同比下降92.84%。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业绩下滑的情况及导致业绩下滑的因素,并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以改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业绩下滑所引致的投资风险。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12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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