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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能: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69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华宝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以下简称“本次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查阅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内部控制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蕴含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对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3.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

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4.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

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激励对象或其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 本次预留权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1. 2025年 9月 1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 2025年 9月 12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会议,审议通

过上述议案并发表意见。

3. 2025年 9月 30日,公司召开了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授权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4. 2025年 9月 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9 月 30日,以 33.15元/股的价格向 71名激励对象授予 240.04万股限制性股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5. 2026年 9月 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具了专项意见,且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6. 2026年 9月 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本次预留权益的授予日为 2026年 9月 23 日,以 33.15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预留权益授予条件的 11 名激励对象授予 56.91万股限制性股票。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预留权益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预留权益授予的授予日1.根据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 2026 年 9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6 年 9月 23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权益的授予日,向符合预留权益授予条件的 11 名激励对象授予 56.91万股限制性股票。

3. 经本所律师核查,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次激励计划后的 12个月内,且为交易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确定本次预留权益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预留权益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2026年 9月 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33.15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预留权益授予条件的 11名激励对象授予 56.91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关于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不包括独立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预留权益授予所确定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预留权益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公司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截至本次预留权益授予的授予日,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符合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截至本次预留权益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的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的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预留权益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预留权益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预留权益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规定;公司确定的本次预留权益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权益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权益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预留权益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权益授予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征 徐俊彬彭泽宇

日期: 2026年 9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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