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www.allbrightlaw.com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华宝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新能”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1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25年9月9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白
松三路与民塘路交叉口西20米华侨城北站壹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9日上午9:15-
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310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04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6232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417%。
2.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8760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23%。
3.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二)召集人根据《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前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0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133066436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6%;反对33264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488436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18%;反对33264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0%;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2%。
2.0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133064084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9%;反对40356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弃权3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486084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71%;反对40356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5%;弃权3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宋征韩美云彭泽宇
时间:2025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