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8证券简称:维峰电子公告编号:2026-030
维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虎门镇大宁文明路15号维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维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峰电子”)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文化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1人,代表股份760478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0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5982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4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6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3%。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27人,代表股份
4172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107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7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人,代表股份6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3%。
3、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公司在任高级管理人员5人,出席5人;
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4、公司独立董事谭旭明先生、刘斌先生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2025年度独
立董事述职,《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26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三、提案审议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6046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
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171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6046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
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171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6046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
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171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4、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6046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
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171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6045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
反对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170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5%;反对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联股东李文化先生、罗少春女士、康乃特(深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睿鑫先生、李小翠女士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1046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0%;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46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0%;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维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6046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
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171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046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
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171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谢浩然、贺晴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维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维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5日



